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九不準。
除了以上十二條禁令,監獄人民警察還有九條禁令。
第十四條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犯罪分子及其親屬財物的;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的;
(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的;
(四)侮辱罪犯人格的;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的;
(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務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的;
(八)非法將對罪犯的監督權交給他人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不知道是誰,但是推薦的太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