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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凍結別人的賬戶?

有幾種情況可以凍結他人的賬戶:

1.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期間,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到期之前,可以再次凍結。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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