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收養關系?
首先,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收養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被收養人公開承認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與父母子女相稱,並得到群眾和有關組織的認可;雙方互相支持的事實。
3.事實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已經終止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我國相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明確表示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如此對待。因此,國家承認符合上述條件的任何事實收養的效力,並依法予以保護。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事實收養關系就應該成立。
綜上,確定事實收養關系,首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然後收養人符合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的條件,有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而被收養人符合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