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安機關收集電子證據規定

公安機關收集電子證據規定

法律分析:1。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取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2.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采取下列壹種或者幾種措施和方法: (壹)查封、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二)現場提取電子數據;(3)通過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四)凍結電子數據;(5)獲取電子數據。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通過打印、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壹)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無法提取電子數據的;(二)存在電子數據自毀功能或者裝置,並有必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的;(三)需要進行現場展示的,查看相關電子數據。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通過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後,能夠扣押原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原存儲介質;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但可以提取電子數據的,應當提取電子數據。4.采用打印、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應當清晰反映電子數據的內容,在相關筆錄中註明采用打印、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原因,並由調查人員和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確認電子數據的存儲位置、特征和原始存儲介質的位置;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記錄中註明,並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為維護權利人利益,規範網絡環境秩序,除當事人申請外,法院還可以主動采取適當的保全措施。電子證據的訴訟保全可分為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證據保全。

  • 上一篇:工傷案件勞動仲裁時效多長?
  • 下一篇:北京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理事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