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雙方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如果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妳將不能登記妳的婚姻,妳將不受法律保護。我國1994之後名義上的夫妻關系不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不登記妳們的婚姻只是同居關系。感情破裂後,不是離婚,財產分割不會按夫妻同壹財產處理,只按* * * *關系處理。所以,為了妳的合法權益,請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再考慮結婚。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