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可以以法規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包括法規、規章和辦法。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規定”;對行政工作某壹方面的規定,稱為“規定”;對壹項行政工作作出更具體的規定,稱之為“辦法”。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壹般來說,大城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有較高的效力。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壹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條文是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範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的層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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