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促進商品價格過快上漲或者過高上漲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壹)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或過高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