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中,公海是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洋部分。領海(12海裏)與公海之間的次要位置為專屬經濟區(200海裏以內)。所有國家都平等地使用公海。它們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壹部分,因此不在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
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它們都有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的自由。然而,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公海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公海的六項自由。
擴展數據:
公海的相關要求規定:
1.每個國家,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都有權讓懸掛其國旗的船只在公海上航行。當船舶懸掛某國國旗時,就具有了該國國籍,這個國家就是該船的船旗國。
2.船旗國對有權在公海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擁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只受船旗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軍艦在公海上享有除船旗國以外的任何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用於政府非商業目的的船只也是如此。
3.船舶在公海上只遵守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而且只能懸掛壹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壹國登記和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國內法規定。
百度百科-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