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擴展數據
在人口密集區,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接受結論或消防部門鑒定評估,利用房屋周圍標準以外的公共消防通道或逃生通道(即房產證上面規定的面積)建設存在公共隱患的建築物或臨時建築。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汙染環境,嚴重影響消防通道安全的建築,稱為亂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