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婚員工探親假每年壹次,20天,或根據實際情況每兩年壹次,45天。
3.已婚員工每四年探望父母壹次,休假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妥善解決長期居住在兩地的職工及其親屬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固定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職工),休假期間應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