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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合同法中的“約因”?

?對價是源於英國普通法合同法體系的壹個獨特概念。這是簡單合同的三個基本要素之壹。沒有對價的合同被視為無效。對價必須存在且充分,但對價不壹定充分。同時,在法官的司法過程中,要警惕對價的濫用,註意平衡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公平原則兩種價值。有效對價可能包括權利、利益、物質或精神利益從壹方到另壹方的轉移,或者另壹方給予、遭受或承擔的某種耐心、損害、損失或責任。體貼是必須的東西,必須是充分的,但不壹定是充分的。?

?當對價的價格慢慢下降的時候,這裏叫什麽?考慮夠了嗎?是雙方都在賣的東西,而且壹定是有價值的。在法律的眼裏,沒有價值的東西不算,但只要在法律的眼裏是有價值的,不管多小,都是足夠的對價。當這個值小到0時,對價不再以物質的形式存在,而是無形的對價。具體來說,這裏的合同可能和我們放在天平上的不壹樣,但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價值的東西,所以無所謂。法律上,天平是平的,對價成立。也夠了。更極端的,即使對價逐漸減少,等值貨幣為0,余額也可以是偶數。?

對價的概念不能被司法機關濫用,否則就違反了獨立意誌的黃金法則。只要考慮因素不是來自過去,並且在法律上有價值,那麽法官就不需要考慮雙方是否在天平上放置了具有幾何價值的東西。只要考慮到平衡,即使是無形的,規模也是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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