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下列五個等級和十三個等級:
1.主任專員和副主任專員;
2.隊長:壹級、二級、三級;
3.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4.警司:壹、二、三級;
5.警官:壹級和二級。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以下職務級別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督至二級警督;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三級警督到壹級警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便於指揮、管理和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
第三條警銜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用以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誌和榮譽。
第四條人民警察設立警銜,編制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