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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人民警察實行警銜,編制警銜。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優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從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就是上級。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

1.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下列五個等級和十三個等級:

1.主任專員和副主任專員;

2.隊長:壹級、二級、三級;

3.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4.警司:壹、二、三級;

5.警官:壹級和二級。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以下職務級別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督至二級警督;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三級警督到壹級警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便於指揮、管理和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

第三條警銜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用以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誌和榮譽。

第四條人民警察設立警銜,編制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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