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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的法律形式有

漢代的法律形式有法、令、分、比。

1,法學。

法典是壹種相對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的、基本的法律關系。《漢律六十條》是指蕭何制定的《九章律令》,加上蜀制定的《章律法》、張湯制定的《龔玥法》和制定的《鈔法》,共六十條。漢律還有個名字叫“三尺法”,因為漢律是用三尺竹簡寫的。

2.秩序。

又稱“聖旨”,是皇帝根據形式的變化及時頒布的。“秩序”可以用來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取代法律,而“秩序”往往可以成為日後修改法律的依據。

3.部分。

又名“課條”或“十條”,由秦朝的“課”發展而來。據劉茜《名釋》記載,“唐珂、克教、克教,不如教法者有罪。”第二節是關於具體法律形式的評估和處罰標準。據《後漢書》:“自漢以來,三百零二年,憲令略增,紀不限。”可見“支”在漢代已經作為壹種法律形式被廣泛使用。

4.比率。

也叫判事比,就是可以用來對比判案的典型案例。“比”作為壹種靈活的法律形式,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代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可以比作案例。沒有法律規定時,參照最接近的法律規定或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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