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還專門規定了幾種特殊類型合同的管轄法院: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應根據開頭提到的規定確定。但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這五個關鍵地點的確定上可能存在壹些問題,其中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簽訂地不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