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是造法的壹個原則。在法理學上,不存在法不責眾的說法。從另壹個角度評價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規律,值得玩味。
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普通人中還是有壹定影響的。
擴展數據:
成語起源
清史玉琨《小五義》第三十八回:“人皆談之,法不責眾,皆離。”
“法不責眾”是古代政府針對民間的某種現象而采取的政府行為。這裏的“民間某種現象”是指大家都在犯類似的錯誤,被集中到政府後,官員采取的對策。
在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往往是侵犯公眾利益的“惡法”,所以大多數普通民眾不願意遵守。
如果“怨天尤人”,容易造成官民對立,甚至騷亂;如果任其發展,統治者會丟面子。於是,統治階級采取了壹種無奈的、弄巧成拙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公眾”雖然不敢“指責”,但對帶頭鬧事的主犯往往很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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