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果僅次於法律。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註意,15新修訂立法法的結果是所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都獲得了立法權。)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僅次於行政法規,其內部是有層次的。省級法規高於市級法規,人大制定的法規高於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經濟特區法規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經濟特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則包括部門規則和地方政府規則。最低水平的有效性。
制度和上述規範有壹定的聯系,很難回答什麽是制度。用道格拉斯·c·諾斯的話說,制度是社會的遊戲規則。更正式地說,它們是人為設定的約束,用來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他認為,該體系由三個基本部分組成: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及其實施特征。(我認為正式規則是指法律、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