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