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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重大誤解的標準

1,誤會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錯誤是當事人內心意思的瑕疵,而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其內心意思壹致,即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者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對合同內容產生誤解。

2.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誤解。

誤解的對象是合同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導致當事人訂立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只有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誤解,才可能成為重大誤解。在締約動機和合同條款使用上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於對合同內容的錯誤理解,必然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給被誤解方造成損失。也正因為如此,法律賦予了被誤解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作為其相對無效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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