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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是關於貸款詐騙罪的。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貸款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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