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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電費的發票問題

法律分析:1。代收水電費的單位未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水電費協議的,視同銷售水電,繳納增值稅。此時,收取水電費的單位必須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兩種情況:

(1)收取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水電費的單位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以抵扣繳納給電業局的增值稅。

(2)收取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企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可以在稅務機關開具。

2.代收水電費的單位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代收水電費的單位只負責按平價代收水電費的,水電供應單位應向經營戶開具發票。收取水電費的單位不需要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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