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國防職權。
第十四條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有關國防建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二)制定國防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和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的建設和組織工作;(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七)配合中央軍委×××領導民兵建設、征兵工作,管理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保衛工作;(八)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有關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