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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瞞報、謊報、緩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這壹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隱瞞、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如下: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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