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不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動蕩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旅遊服務中斷或取消;
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如疾病、意外傷害、個人行為等;
遊客與旅行社達成的特殊協議,如自願放棄某些服務、定制行程等;
旅遊服務中的第三方責任,如航空公司、酒店、景區的服務質量問題;
旅遊服務中涉及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綜上所述,上述情況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遊客與旅行社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處理。同時,旅遊者和旅行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旅遊服務質量和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和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遊者本人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者有其他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旅遊服務中涉及的第三方責任和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也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