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征地補償:旱地每畝5.3萬元,水田9萬元,菜地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9.9萬元,菜地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為654.38+0.36萬元;
5.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6.地上建築物補償標準:建築物每平方米3300元,夯磚混凝土建築物每平方米2800元,磚房每平方米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1.900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