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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共分七章:

第壹章:壹般規定

第二章:防火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本法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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