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文件主要《勞動法》第51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2.《國務院關於修改〈國慶日和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 (壹)新年,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