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程序:至少應有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並攜帶和出示相關執法證件。進行調查詢問時,也要做好記錄,確保內容與涉案人員的陳述壹致。
3.最終決定:聽取被處罰人的最後陳述和申辯,作出決定前舉行聽證會,聽取被處罰人違法的證據和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4.處罰執行:最終結果確定後,執法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並在規定期限內實施處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