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日常生活中不佩戴,但在法庭、庭審、移送時會佩戴。
要看進去的具體原因。事情越嚴重,懲罰越嚴厲,審判越多,花費的時間也越多。
法律依據:
拘留設施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看守所的設置和管理,懲罰教育在押人員,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應當在看守所進行: (壹)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第三條看守所應當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看守所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看守所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