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保持水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功能,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經營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