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
要明確表達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註意“借”字的歧義)。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身份證上的姓名。有條件的,借條上應復印居民身份證號碼,並加蓋單位公章。
2.目標
金額的單位要明確,金額要用繁體字書寫,比例要明確,如百分比、千比、萬比等。
3.內容
表達清楚,註意避免歧義。返還日期要明確,有利息約定的要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有違約金約定的要寫明。有保證人的,應註明保證方式,並註明保證人。
4.壹式兩份。收據最好有兩份,雙方各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壹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第二條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