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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母嬰店銷售過期奶粉的處罰

法律分析:1。對超過保質期銷售的食品,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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