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黃賭毒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別如下: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涉黃犯罪主要侵害的是社會腐敗和治安管理秩序,而組織賣淫罪則是通過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聚集、控制多人賣淫。侵犯的客體是賣淫產生、存在和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
2.兩者的主體和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涉黃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上是故意的,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具有主觀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
3.處罰也不壹樣。組織賣淫的刑罰相對更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綜上所述,雖然黃賭毒罪和組織賣淫罪都涉及性交易,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8條
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