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的撰寫是基於下級的要求。它是專門用來答復下級機關請求的文件。先有請示,後有批復下達。這與其他官方文件不同。
2.內容有針對性:
回復要註明是否按要求同意或可行,回復必須以要求為依據,而不是另找與要求無關的話題。因此,批復的內容必須簡明扼要,以便於下級機關執行;
3、權威的效用:
答復表達了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復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違背。批復在這方面的效力類似於命令和決定,具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度明確:
回復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讓請求單位不知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