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裝時,除辦公區、宿舍或其他特殊情況外,警察應戴警帽。
著裝時,警察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用。警服內有不規範服裝時,不得暴露;
2.按規定貼釘、佩戴胸章、警示牌、胸章、帽徽、領帶等標誌,系標準腰帶,不同標準的警用標誌不得混用。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或物品。
3.保持警服整潔。不要歪戴警帽,不要穿衣服,伸開胳膊,卷袖子,卷褲腿;
4.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應穿制式皮鞋、膠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穿鞋或赤腳;壹般男警察鞋跟不要高於3厘米,女警察不要高於4厘米。
5.不要系圍巾、染指甲、染彩色頭發或戴首飾。男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剃光頭或留胡須,女警察不得將辮子(卷發)過肩;
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要戴有色眼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警服,佩戴警用標誌。
公安民警應當身著警服,佩戴徽章、警號等標誌,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警容嚴整、規範統壹。
未經批準,非人民警察不得穿著警服或者佩戴警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