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辦公廳2007年6月26日發布的文件《關於調整消防等級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7]245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007年4月6日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特遵照執行。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防火等級標準作如下調整:1。火災等級提高到四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壹般火災三級調制城市提高到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重大火災、壹般火災四級。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火災等級標準是: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億元以上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壹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新的防火等級標準將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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