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僅僅是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他人,都不是犯罪,不能構成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儲存、運輸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其次,未經國家許可制造、購買煙花爆竹,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但從刑法來看,非法經營罪比非法制造、儲存、運輸、買賣爆炸物罪輕得多。如果在業務數額、利潤數額等方面達不到上述標準,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在非法制造的情況下,行為人購買用於非法扣押發光物質的火工品和喀麥隆制造的煙花爆竹,如果非法購買的數量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可以構成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博主認為,其他未經許可制造、儲存、運輸、買賣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除發生爆炸事故等嚴重後果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構成以危險物品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不應以犯罪論處。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