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定期給付的時間、方式和給付標準。實施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繳費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支付根據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補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
根據上壹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有關統計數據。“去年”是指在原訟法庭辯論結束時的最後壹個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本解釋的規定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第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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