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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刑法新規定2017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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