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了半套房子,在過戶、轉租、轉賣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理論上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但房產中心通常需要另外1/2產權人辦理簽字等手續。如果對方不配合,情況會變得更麻煩。同理,再出租、再出售也需要另壹個產權人的同意,尤其是再出售的時候。如果沒有法院協助執行,會比較困難。產權本身是存在的,但收益處置權可能面臨糾紛的風險。與普通房產相比,拍賣行面臨的核心困難不是稅費,而是對自身價值的把握和清倉的難度。買方收回房屋時,如果被執行人住在自己的房子裏,只能商量。如果這是被執行人唯壹的房子,麻煩就開始了。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實踐中,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壹套房產,法院往往會拒絕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條執行人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對拍賣財產的現狀作出調查記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