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不對的。法律沒有規定“嚴格抵制”。最多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處罰上限處理。隨著寬大程度和範圍的不斷加大,以及技術偵查手段的日益強大,大部分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如實供述以求寬大處理。如果犯人不招供,警察刑訊逼供是不對的。刑訊逼供行為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感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被迫招供,會導致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也是我國法律禁止的。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