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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管理辦法條例

為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行業健康發展,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化妝品是指通過塗抹、噴霧或其他類似方法塗抹在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的化工產品或精細化工產品,如皮膚、頭發、指甲、嘴唇、牙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容、修飾和改變外貌,或矯正人體體味並保持良好狀態。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生產企業應建在潔凈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距離;

2.生產企業的廠房建築應堅固、整潔。車間內的天花板、墻壁和地面應采用光潔的建築材料,應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並應有防止和消除嚙齒動物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3、生產企業應配備與產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儲存等廠房或場所;

4.生產車間應當具有與產品特性相適應的相應生產設施,工藝流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5.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夠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壹)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誌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5)已過期的化妝品。第十四條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化妝品的名稱、制備方法、效用或者性能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他人誤解其效力的;

(3)宣傳醫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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