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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房地產繼承程序

法律主觀性: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去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去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2.房地產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他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遺囑必須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納)。3.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接受遺贈公證證明(原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4.遺贈不同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納稅。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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