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產前假可為15天;如遇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此外,在懷孕第四個月之前流產的情況下,女雇員有權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領取產婦津貼的條件是: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
2.參保人在分娩前連續繳納壹定期限的生育保險(具體期限因地區而異,以當地政策為準)。生育保險連續繳費不滿規定年限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3、本市戶籍(部分地區可能包括非本地戶籍)的孕婦,且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壹定時間(壹般為6個月以上)以上,並在其就業期間生育子女。
綜上所述,產假的法定期限為98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加。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充分的休息和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