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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外包的報酬?

不同意變更勞動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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