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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頒布和正式實施是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於2013年4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13年4月2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2013年6月30日起施行。
《旅遊法》的適用範圍是指以觀光、度假、休閑等方式進行的旅遊活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組織的,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情權、需求滿足權、受尊重權、請求幫助和保護權、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和優惠待遇權等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