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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能否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國務院發布的法律法規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規定,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擴展數據

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裁決;

3.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

4.公證處授予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5.人民法院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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