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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後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為保證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法官回避制度有以下規定:法官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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