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通緝;(三)越獄逃跑的;(4)被追求。查封是法律賦予公民打擊犯罪行為的手段;扭動不是壹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強制剝奪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拘留。這實際上排除了扭動作為強制措施的性質。但是,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是強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立即將人移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通緝;(三)越獄逃跑的;(4)被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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