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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價標準

法律主觀性:

參保人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按照“必須選擇壹家社區醫院,選擇壹家綜合性三甲醫院,就近選擇壹兩家小醫院”的原則進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目錄,優先使用醫保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未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醫療保險協議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和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的違約金,不作為醫療保險欠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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