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下列糾紛,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綜治中心可以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解:
1,涉及多個單位和組織責任的糾紛;
2、行政調解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糾紛;
3.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或者重大復雜的糾紛;
4.下級綜治中心申請的爭議;
5.其他可以調解的糾紛。
二、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二十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調解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